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有效聚集主导产业,合理配置优势资源,增强招商引资实效,确保我县在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引进建设上实现新的突破,促进工业集中发展区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现就鼓励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利用外资项目投资入驻工业集中发展区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产业 (一)机械制造(含机械加工、机电产品、汽车整体及零部件生产、航空航天、模具等)类项目;(二)食品饮料类项目; (三)印务包装类项目;(四)新型材料类项目;(五)与成都高新区西区电子信息和现代中药产业链接的配套产业等“三有一无”(有市场需求、有经济效益、有就业容量和无污染)的工业类项目。二、基本条件 内资项目的投资规模须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含2亿元),外资项目的投资规模须在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投资强度达120万元/亩,重型机械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达0.5以上、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达0.7以上、其他产业项目达0.9以上,建筑密度达40%以上。三、优惠政策(一)土地优惠政策1.凡在我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基准地价以内商定。2.对于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项目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总建筑面积达到70%以上,优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3.对于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建设工程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优先办理房屋产权证。4.对于投资额虽未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但属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工业项目,可参照享受上述条款规定。(二)财税扶持政策1.新办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在执行现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和县级财政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给予二年全额、三年50%支持优惠政策期满后,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或3000万—5000万美元)、2亿元人民币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或2000万—3000万美元)的项目或属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工业项目,由县财政分别按县级实得部分50%、30%、20%的比例,再给予企业2年的财政扶持,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免二减三企业应符合涉外和西部开发扶持政策的限定。2.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缴的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由县财政按前3年100%、第4至6年50%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扶持。(三)规费优惠政策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以上,或属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工业项目,其科研、生产用房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缴纳报建规费,若项目在双方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完成工程建设的,报建规费全额奖励返还;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先报建,等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缴纳。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或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其科研、生产用房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缴纳报建规费,若项目在双方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完成工程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奖励返还;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先报建,等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缴纳。(四)其它优惠政策1.企业高级管理者(含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下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按前2年100%,第3至5年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管理者。2.企业中高级管理者的子女在郫县入学按本县城镇居民子女入学规定办理,不额外缴纳费用。对有择校要求的,予以优先考虑、安排。3.企业中高级管理者在本县购置住宅用房,买方免缴交易手续费、产权转移登记费等费用。4.成都市企业城镇户口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项社会保险中,企业缴纳标准共计为工资总额的30.7%,新办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优惠按17.6%缴纳;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中,新办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优惠减半缴纳。差额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贴缴纳。四、投资服务(一)为入驻企业设立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特事快办、特事限办”。(二)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郫县重大项目协调服务小组,全程跟踪、督查、协调企业办理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等各种项目报建手续,协调解决企业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资金、电力、燃料、原辅材料、通讯、运输等各种问题和困难。五、办理程序符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投资企业,于次年1月31日前向成都现代工业港管委会提出申请,填报《重大项目财税扶持申请表》或《重大项目高级管理者税收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投资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和税票复印件,成都现代工业港管委会会同发改、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核兑现。六、中介奖励对在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引进建设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经济组织、中介机构,参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奖励的暂行规定》(郫委发〔2004〕2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中共郫县县委郫县人民政府20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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