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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新跨越的十六条意见

http://www.#####.com 2007-12-23 16:13:13 成都现代工业港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县十一届三次全委会精神,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率先构建成都西部新中心,特制定本意见。 
   1、设立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4年起县政府设立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每年县财政按工业入库税金地方所得增长比例予以追加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我县主导产业、重点企业、重点技术改选项目和成长型企业。 
   2、设立税收台阶奖。对年入库税收100-200万元(含100万元)、200-300万元(含200万元)、300-500万元(含300万元)、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1000-1500万元(含1000万元)、1500万元(含1500万元)支上,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0.5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3、设立税收增幅奖。 
   (1)对年入库税收300万元-400万元(含300万元)的,超基数(上年入库数,下同)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奖10%(新增县级所得,下同);超基数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奖15%;超基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奖20%。
   (2)对年入库税收400万元-800万元(含400万元)的,超基数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奖15%;超基数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奖20%;超基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奖25%。
   (3)对年入库税收800万元以上的(含800万元),超基数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奖25%;超基数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奖30%;超基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奖35%.
   4、设立销售台阶奖。对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5、设立出口创汇台阶奖。对年出口创汇(海关数)突破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万元、3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
   6、设立技术创新奖。
   (1)支持企业申办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奖励15万元;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奖励8万元;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奖励5万元。对取得国家新药证书的中医药生产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工业布局规划,被批准列为国家、省、市的重点项目,进行择优评定,给予项目贷款贴息。
   (3)对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的企业,项目按期完工投产给予奖励;完成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企业3万元;完成投资总额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企业5万元;完成投资总额5000万元-10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企业15万元,完成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企业30万元。
    7、设立创品牌奖。对新确认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四川名牌”、“四川省著名商标”新产品的企业进行奖励。取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取得“四川名牌”、“四川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引进的“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生产企业也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8、设立质量认证奖。对新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II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9、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幅达到10%以上(含1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0、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1、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按照《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的县级所得,可全部用于扶持企业高新技术成果研究和转化的再投入。
  12、对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工业招商引资项目聘请的国内外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2007年前实行年度个人奖励措施,奖励额度为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地方留成部分的50%。
  13、对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国内外高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术工人可给予个人入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特殊倾斜。
  14、对符合国家鼓励类政策的企业,经认定后,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6、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机制,对符合产业政策、工业布局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重点工业项目,项目土地可按该项目土地级别基准地价70%的价格供地,如属重大产业化项目,经县委、县政府决定,可一企一定,给予特殊优惠。优惠地价与基准地价的差额由政府给予供地单位补贴。

   附则
   1、企业享受以上政策时,需按规定如实申报各种财务数据。企业如弄虚作假,将停止享受有关政策,同时政府还将追缴已享受的政策性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以前县上出台的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3、本意见由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牵头实施。
 

中共郫县县委
郫县人民政府
200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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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郫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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