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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郫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http://www.#####.com 2007-12-20 11:33:59 成都现代工业港

一、奖励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加速我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成都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结合郫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表彰奖励我县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进行创造性劳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为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高科技产业化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条 奖励范围

1、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运用;
2、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和采用新技术;
3、引进、消化、推广、应用国外先进技术;
4、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成果;
5、科学技术信息成果;
6、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7、软科学及科学技术管理成果。

二、奖励条件

第三条 申报县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已通过技术鉴定、评审或验收,并在县科技局进行成果登记。

第四条 申报县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是具有适用性、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能推动我县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成果。

第五条 申报县科技进步奖的应用技术成果项目,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其中:凡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能力;农业(含林、牧、渔)成果,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区域性和生产性试验或应用一定周期。

三、奖励标准

第六条    奖励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视其程度不同设置五种奖励:

特等奖:技术水平达到省级以上,对我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产生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达到市内技术最先进水平,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我县科技或社会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市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推动我县科技或社会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县内最先进水平,接近市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推动我县科技或社会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鼓励奖: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的科技成果,在实际生产中,确实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申报县科技进步奖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项目,视其在相关领域的先进性、创新性和对本区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大小进行评定。
获得我县科技进步奖的成果,由县科技局根据具体情况推荐申报市、省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四、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报县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如下:

(一)《郫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二)技术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
(三)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
(四)由财政、税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五)《申报书》填写必须字体工整,字迹清晰,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五份。证明、申报书等材料的印章不能复印。
(六)技术鉴定的全部资料。

第八条   申报奖励的项目当年未获奖,可以次年补齐材料后重新申报。

第九条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好县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提高工作效率,申报及评审时间安排如下:
(一)奖励项目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当年十一月三十日,逾期作为下一年度的申报项目。
(二)12月10日前县评委会进行评审。
(三)12月10日至12月25日,发布评审公告,征求异议及处理异议。
(四)12月31日前将拟奖励的项目报县科技领导小组审批。

五、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报程序:应按项目完成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或行业归口部门申报,特殊情况的项目可直接报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申报部门(主管局)初评小组对项目评审后并写出推荐等级意见向县评审委员会推荐请奖,县评审委员会评审,发布评审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后十五日内,经县科技局核准后报县科技领导小组批准,由县人民政府颁证、授奖。

六、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直接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和设想;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加研究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推广或引进消化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主要完成人一般限额为:特等奖不超过12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鼓励奖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    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主要协作完成单位是指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推广过程中,积极协助主要完成单位提供了有使用价值的技术文件并列为本项目的主要技术文件之一。

七、奖励与奖金的分配

第十四条 郫县科技进步奖奖金的来源和评审有关费用均由县财政列支。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每年5万元拨给。

第十五条  获得县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奖状,主要完成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发给特等奖奖金贰万元;一等奖奖金壹万贰仟元;二等奖奖金捌仟元;三等奖奖金伍仟元,鼓励奖奖金贰仟元。

第十六条  荣获县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聘技术职务及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奖金的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根据获奖项目的具体情况,获荣誉证书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占奖金总额的50~70%,主要参加人员所得奖金占总额的20~40%,其它对项目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包括科技管理)等奖金占奖金总额的10%。

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奖金应共同协商合理分配。

第十八条 发给县科技进步奖项目完成者的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有争议项目的处理

第十九条 对公布的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县评委会办公室提出,超过十五日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五日内报县评委会办公室,若完成单位分别隶属两个部门,则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实质问题的争议,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县科技局审查处理。未经处理的有争议的项目暂不授奖。

第二十二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必要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了及时解决争议问题,有关部门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期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任何一方均需按照处理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视为弃权。处理异议的单位可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涉及争议的任何单位,对异议的处理应持积极态度,不得拖延到县科技局对异议进行复核时间,逾期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当年获奖资格,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所有项目的争议处理意见或结果有最终审核和裁决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经县评委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七条 参加处理项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结论。

九、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相同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各自独立研制成功,又分别申报奖励时,应根据成果进行登记时间和成果的质量择优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推广应用同一的科学成果或采用同一新技术项目,只能奖励一次,几个单位同时分别申请奖励时,择优或合并奖励。

第三十条 单独申报重大(工程)项目中子项目的成果奖励,原则上在重大(工程)项目申报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全部子项目,某子项目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独立应用于其它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单独申报奖励。若总项目中某子项目成果仅适用于本项目,则不能单独申报。

在子项目获奖后,该总项目在申报奖励时,应当写明其子项目获奖的时间和获奖的等级,对其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目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亦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三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各级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主要完成人,但确实参加课题的具体研究,并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的,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但应在申报书内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所做的具体工作和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

十、其它

第三十二条 凡未经我县申报获得省、部(委)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应将《申报书》及全套材料抄报县科技局一份。
第三十三条 华侨、外籍人员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如对我县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创造性贡献,同样可申报县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郫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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