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现代工业港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业港园区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现代工业港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成都现代工业港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园区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郫县市容环境管理局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是园区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园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园区道路照明设施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并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园区道路建设、改造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 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园区道路照明设施规则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新建、改建园区道路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第七条 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承担。经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纳入正常管理。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承担园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园区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操作,定期对园区内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并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亮灯率。第九条 工业港投资建设的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由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按照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的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进行编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企业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园区道路照明设施或者进行可能触及园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应报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由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负责迁移或拆除,有关迁移或拆除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确需在园区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的,应到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办理设施占用手续,缴纳设施占用费。第十二条 园区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确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承担园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报请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再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树木危及园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砍伐,并于三日内向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补办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因过失损坏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组织抢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违法行为:(一)破坏、偷窃园区道路照明设施;(二)擅自拆除、移动园区道路照明设施;(三)擅自在园区道路照明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四)擅自在园区道路上挖掘取土进而危及园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五)擅自在园区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电视线(缆)或安装其他设施;(六)擅自接用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的电源;(七)其他损坏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对在园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工业港市容环境办公室上报工业港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 损坏、破坏、偷窃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追赔损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报请县市容环境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能取得园区道路照明设施设计、施工资格而承担园区道路照明设施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园区道路照明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而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或擅自修改图纸的。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园区道路照明设施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报请县市容环境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报请县市容环境管理局按照《成都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接用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电源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依附园区道路照明设施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电视线(缆)或安装其他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圈围占用园区道路照明设施,或擅自拆除,移动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园区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在园区道路上挖掘取土危及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的,按《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 属于未成年人违反本办法,损坏园区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赔受贿、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郫县市容环境管理局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予以施行。
成都现代工业港管理委员会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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