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现代工业港管理委员会文件
成港委〔2006〕48号 签发人:张云祥
成都现代工业港垃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现代工业港港区内垃圾管理,提高港区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成都市特种垃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业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指工业港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业港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本办法所称的特种垃圾,是指工业港范围内的工业、医疗卫生等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 根据工业港的实际情况,工业港内的生活垃圾由县市容环境管理局环卫所进行清运。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先到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登记,然后与县市容环境管理局环卫所签定《垃圾清运协议书》。
第五条 按照环卫实行有偿服务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县市容环境管理局环卫所将根据县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
第六条 工业港管委会统一确定垃圾集装桶样式和外观,各企业应按管委会制定的标准制作、购买垃圾集装桶。
第七条 港区内企业应将垃圾集装桶摆放在企业围墙内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垃圾桶的数量和摆放位置,县市容环境管理局环卫所将按照签定的《垃圾清运协议书》定点、定时安排人员和车辆进行垃圾清运。
第八条 建筑垃圾、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将生活垃圾乱抛乱扔、乱堆乱放、不得洒落。
第九条 港区道路上的垃圾由道路环卫作业人员负责进行收集并堆放在指定地点,并由县市容环境管理局环卫所统一安排清运。
第十条 港区道路应在沿线适当的位置设置果皮箱、垃圾桶,环卫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按规定进行清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清除污染、限期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个人按《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对乱扔乱抛生活垃圾的;
(二)将建筑垃圾、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三)在投送、装卸、运输过程中撒漏或乱倾倒生活垃圾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清除污染、限期补办手续,对单位并按《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袋装的;
(二)产生的生活垃圾既不自行清运,又不委托清运的。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清除污染或恢复原状的,由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组织代为清除污染或恢复原状,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 受生活垃圾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进行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工完场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经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验收。
第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保持箱体完好、有效遮盖,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
第二十条 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申报所需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按《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运输建筑垃圾撒漏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容环境管理局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按《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或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的;
(二)收集建筑垃圾乱抛乱扔,污染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三条 对乱倾倒建筑垃圾或运输建筑垃圾撒漏大面积污染道路的,由县市容环境管理局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按《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污染特别严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市容环境管理局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罚款的款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受建筑垃圾污染损害的单位、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由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特种垃圾(含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协同县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加强对特种垃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特种垃圾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处理特种垃圾的责任,向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签订特种垃圾管理责任书,履行特种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义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清运、处理的,由特种垃圾焚烧场代为清运、处理,清运、处理费用由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清运、处理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内部特种垃圾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作好管理工作;
(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三)按规定向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申报产生特种垃圾的数量、种类等情况; (四)按要求自行设置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并定期清洁消毒; (五)负责收集其产生的特种垃圾,装入专用塑料袋后放入专用收集容器内; (六)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 (七)不得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内; (八)不得任意遗弃特种垃圾。
第三十二条 特种垃圾的专用收集容器应按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作实体隔离。
第三十三条 在特种垃圾收运过程中,严禁撒漏。专用收运车辆应定期清洁消毒。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病菌生物侵害。收运特种垃圾应定时、定点、定人。
第三十四条 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应喷涂明显标志和“特种垃圾专用车(桶)”、“注意安全”、“严禁混装”等字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协同县环保、卫生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定期对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进行清洁消毒的; (二)专用收集容器破损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协同县环保、卫生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申报特种垃圾产生数量、种类等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地点设置专用收集容器的; (三)擅自清运、处理特种垃圾的; (四)在特种垃圾收运过程中撒漏的。
第三十七条 对拒签特种垃圾管理责任书的,由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责令补签责任书,并可视其情节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污染环境卫生造成损害的,责令消除污染,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协同县环保、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将特种垃圾混人生活垃圾的;
(二)任意遗弃特种垃圾污染环境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县市容、环保、卫生等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碍市容、环保、卫生等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市容环境管理局工业港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现代工业港管委会
2006年9月10日
上一条 下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