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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现代工业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ww.ccdmip.com 2008-6-16 17:02:39 成都现代工业港

 

成都代工港管理委员会文件

 

 

成港委〔200657      

 

 

关于印发《成都现代工业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业港园区各企业:

为加强成都现代工业港园区内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县领导的指示要求,经工业港管委会研究决定,结合工业港实际,特制定了《成都现代工业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转告我们。

 

成都现代工业港管理委员会

00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成都现代工业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港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业港园区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工业港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企业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与其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劳动场所安全

 

第八条劳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有损坏等危险征兆,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第九条劳动环境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便于安全操作,劳动场所应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劳动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沟、池、井必须有盖板或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必须及时清除。
第十条劳动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当合理布局,畅通无阻,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落杆。各种便桥必须牢固安全,并有防滑措施,危险处应设扶手。
第十一条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低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冻伤措施,并给劳动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自然因素危及劳动场所劳动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作业的,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第十三条劳动场所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可燃构件、易燃物品与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距离,生产、贮存爆炸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建筑物、构筑物相互之间的距离,均须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现有建筑设施如因条件限制,不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距离,应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劳动场所中的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强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建筑安装施工执行国家的建筑安装施工安全规程,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安全网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脚手架、各种吊装机械等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上下交叉施工,应有隔离设施。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安放重要设备、仪器、装置的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贮存场所和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设备的场所,必须安装避雷装置。

 

第四章生产设备安全

 

第十八条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机械设备必须建立健全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检验,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许可或认证。
第二十条各种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和检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安装、检修电气设备,架设和拆除电线、电缆,必须按有关的安全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装设漏电防护装置。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按技术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手持电动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内行驶的车船和其他机动运输工具,其转向器、制动器、喇叭(汽笛)及灯具必须完整、灵敏、有效;不得超速、超载行驶或人货混载。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格。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实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制度、使用前登记制度、在用期间定期检验制度,气瓶充装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其安全性能必须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或委托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

 

第五章安全防护

 

第二十七条设计制造和引进国外的生产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配置应有劳动安全设施才能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必须遵守下列劳动防护规定:
(一)进入生产现场应按规定穿防护服装,戴防护帽;
(二)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穿裙子、戴手套,围巾、长发或其他佩饰物不得悬露;
(三)从事对双目有伤害的作业必须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
(四)进入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安全网的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五)从事电气作业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穿屏蔽服;
(六)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穿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
(七)水上作业必须使用救生衣或救生器具;
(八)其他有关劳动防护规定。
检查、参观、实习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也应当遵守前款各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地方标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规定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工业港的所有企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现代工业港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11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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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郫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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