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灾区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保障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灾区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灾区社会稳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发放对象,是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灾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因灾失去亲人家庭的未就业城乡劳动者,因灾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包括因灾房屋严重损毁需重建或异地搬迁重建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
(二)《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认定和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填写《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申请表》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灾区群众集中安置点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领取《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灾区城镇失业人员持《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按城镇失业登记有关办法办理失业登记后,持《失业证》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农村劳动者持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或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证明或因灾失去亲人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灾区群众集中安置点劳动保障工作站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汇总上报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
3、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
(三)《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编号由10位数组成,由发证机构在确定的编号区域内负责填写,每证一号。具体编号如:[川]灾01□□□□□□□□。编号前两位是成都市编号,第3、4位是区(市)县的编号,后6位是顺序号,各发证单位按照办证时间顺序逐一编号。区(市)县编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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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 |
编号 |
区(市)县 |
编号 |
区(市)县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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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 |
01 |
青羊区 |
02 |
成华区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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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 |
04 |
金牛区 |
05 |
龙泉驿区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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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区 |
07 |
崇州市 |
08 |
双流县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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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 |
10 |
蒲江县 |
11 |
郫县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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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 |
13 |
都江堰市 |
14 |
温江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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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 |
16 |
邛崃市 |
17 |
彭州市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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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 |
19 |
高新区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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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五)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通过劳动力市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就业记录,建立全市联网的《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发放基础信息库和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信息库,动态掌握灾区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享受援助政策情况。
(六)《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是对地震灾区受灾劳动者的就业援助凭证,各发证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违反规定滥发《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领证人员不得出租、转让或变卖;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租售《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资金。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发证机构和领证个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三条《地震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认定证明》的发放和管理。
(一)《地震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认定证明》发放对象,是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的灾区原有和新办各类企业。
(二)《地震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认定证明》由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认定发放,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灾区企业于2008年5月12日以后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递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签章);
(3)《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花名册》一式三份,及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招用人员《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与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08年5月12日以后);
(6)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7)《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认定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
2、收到上述申请材料,经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认定证明》。
3、灾区已认定企业继续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的,应于招用后一个月内向认定经办机构提出补充申请,并提供上述相应规定材料。
(三)认定企业于2008年年底(国家政策展期的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持认定证明及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工资领用表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机构认定的职工社保缴费月数表(签章),在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灾区企业新招用城镇失业职工年度实际情况表》。
(四)企业凭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发放的《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认定证明》和《灾区企业新招用城镇失业职工年度实际情况表》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五)《地震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认定证明》的编号办法。编号由10位数组成,由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对认定发放的《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分别进行编号,每证一号。具体编号如:企临(1)认01□□□□□□□。
1、前2位为市和区(市)县编号,具体编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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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 |
编号 |
区(市)县 |
编号 |
区(市)县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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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 |
01 |
锦江区 |
02 |
青羊区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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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 |
04 |
武侯区 |
05 |
金牛区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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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驿区 |
07 |
青白江市 |
08 |
崇州市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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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 |
10 |
新都区 |
11 |
蒲江县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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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 |
13 |
大邑县 |
14 |
都江堰市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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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区 |
16 |
新津县 |
17 |
邛崃市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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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 |
19 |
金堂县 |
20 |
高新区 |
21 |
2、后5位由各区(市)县发证机构按办证时间顺序逐一编号。
3、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建立认定企业备查登记表。
(六)《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认定证明》只限本企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转借、伪造或涂改。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在15日内到原发证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交回《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对违反管理规定,骗取国家税费减免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地震灾区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范围。
(一)地震灾区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已领取《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
(二)地震灾区的公益性岗位,是指:
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细则等9个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15号)文件确定的公益性岗位。
2、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等就业岗位。
3、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开发的其他社会服务型岗位。
第五条 地震灾区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1、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2、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生产自救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性岗位实现就业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
3、灾区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在2008年5月12日以后签订了劳动合同、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4、灾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界定和认定标准按照成劳社发[2006]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1、灾区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岗位补贴按月享受,标准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
2、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生产自救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性岗位实现就业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纳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给予缴费金额70%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按月享受,标准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
3、灾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执行到2008年底;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为三年。
(三)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非企业单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援助基地提供基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劳务就业型服务实体提供实体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成立的生产自救组织的批准成立原件及复印件;
2、被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4、用人单位与被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表(单位盖章)或生产自救组织发放职工工资表或补贴津贴发放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盖章);
6、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7、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生产自救组织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银行账户;
8、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纳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提供的材料,按照成劳社发[2006]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下列办法审核和拨付: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和拨付按成劳社发[2006]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2、由生产自救组织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向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岗位补贴拨付给生产自救组织的管理部门(主要用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拨付办法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和拨付按原规定执行。
(五)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月享受,按季申报,申报受理时间为季末次月15日前。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缴纳关系到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办理;生产自救组织向所属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办理;个人按属地原则到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申报办理。
(六)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期申领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促进城乡充分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2006]1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震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一)灾区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吸纳受灾劳动者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根据吸纳受灾劳动者的人数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万。
(二)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02号)执行。
第七条 地震灾区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职业培训补贴。
1、经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设立并被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的城乡就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灾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2、具备独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条件,招收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具体申报操作办法,按成劳社发[2006]115号文件规定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照成财社[2006]1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对经职业培训后,参加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给予全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申报操作办法,按成劳社发[2006]115号文件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申领程序按照成财社[2006]1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地震灾区的职业介绍补贴。
(一)地震灾区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是指为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城乡劳动者或办理了求职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介服务的成都市各类职业中介机构。
(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1、经职业介绍成功就业并协助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出具以下材料之一视为成功就业: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上月工资发放情况或社保缴费凭单。
2、经职业介绍未成功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每人20元的建档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申报操作办法,按成劳社发[2006]115号文件规定执行;职业介绍申领程序按照成财社[2006]1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灾区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残疾劳动者,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各项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按照以上条款和成劳社发[2006]115号文件规定执行,各项补贴资金来源按照成财社[2006]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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